天津市江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占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7民初2134号-1
原告:***,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路,天津市宁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占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起,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江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3002-18。
法定代表人:王长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占猛、***、天津市江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占猛、天津市江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张占猛、天津市江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凤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