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2民初9724号
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告诉公路西侧、双港高速服务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61261838D。
法定代表人:张志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龙,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1636B。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双方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鲁一男
审 判 员  刘信亮
人民陪审员  崔洋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