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45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1636B。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930413。
法定代表人:王延波。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