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8626号
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1636B。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泽林
书 记 员 李 霞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8626号
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1636B。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
本院在审理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0元,减半收取720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叶胜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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