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河东区天星河畔12楼。
法定代表人:阎子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691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朋志
书 记 员  薛 礼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