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989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磊,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实际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天星河畔12楼。
法定代表人:阎子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6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82300元;2、案件受理费929元,保全费843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法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21日、2022年4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赞不具备处分条件。
3.2022年4月19日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81,982.02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风利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文鸽
书 记 员 杨伟洋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