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876号
申请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景湖苑13号楼3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6501636B。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蓓,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十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周青。
申请人天津市津宝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200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