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孙兴旺与天津市津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6民初5460号
原告:孙兴旺,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毅,天津三实世纪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叶乃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军辉,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君,天津方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兴旺与被告天津市津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鲁令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