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2民初645号
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南奇村。
法定代表人:曹文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沈北村。
法定代表人:贾光辉。
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