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金宇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2民初645号

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南奇乡南奇村。

法定代表人:曹文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老河头镇沈北村。

法定代表人:贾光辉。

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为912.5元,由原告保定市水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