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435号
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崔杨路**。
法定代表人:刘焕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友,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高新区狮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真一,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