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247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崔杨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大桥收费站南侧津团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戊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奥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77元,减半收取计8338.5元,由天津市隆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