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3536号
原告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志富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