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1民初351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上巴河镇政府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MA494N5K2W。
法定代表人:何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欣茹、曾慧利,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宿舍社区二段二排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92933743M。
法定代表人:何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住良,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鄂1121民初3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03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2)鄂1121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晓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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