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宿舍社区二段二排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董事长。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涉及集中管辖问题,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指案外人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故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