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39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宿舍社区二段二排1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平北路段汕潮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39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磊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