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3752号
申请执行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东宿舍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8028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434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