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031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913室,组织机构代码:77442745-4。
法定代表人:安通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0317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原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程力威牌重型专业作业车一辆。原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审理终结,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原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的奥迪牌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冀A×××××的程力威牌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