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农民。
被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新石北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安通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