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达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7959号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光明路北段西侧七星花园8-102。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锦丰科贸园2号标准车间N-2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中段北侧光大商务中心1-501-5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产业园8号楼8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与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价值19474096.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价值19474096.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细财产线索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