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森达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与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达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7959-1号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光明路北段西侧七星花园8-102。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京津州河科技产业园锦丰科贸园2号标准车间N-2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中段北侧光大商务中心1-501-5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产业园8号楼81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支行与被告天津金卓汉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已于2019年12月17日受理天津月亮湾游乐园有限公司报称的天津市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贷款诈骗罪一案,本案须以该案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