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2466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游海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述金额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XXX、保函编号为XXX、担保金额为220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账号:×××)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述金额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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