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22民初246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游海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文波,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开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17元,减半收取12308.50元,由原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明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