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民初2293号
原告天津晟隆华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855.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天津晟隆华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855.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彬
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