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2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琅瑚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农业局。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泃阳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农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1499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依法审理。
***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所签《2016年山区造林段甲岭镇龙王庙10号小班工程合同》侵占原告承包荒山地的部分无效。2.判决二被告将栽植在原告承包荒山地上的***移,向原告返还侵占的承包地。3.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05年8月25日,原告承包本村平谷岭以西荒山及龙眼小山,承包期限50年。2016年,被告三河市农业局在实施荒山绿化工程,将含盖原告所承包荒山在内的荒山地发包给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绿化,致使原告承包地被栽植林木,无法有效利用。原告多次找到三河市林业局,三河市林业局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其享有的荒山地承包经营权遭二被告侵占,二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涉及到损失问题,待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河市农业局与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区造林合同,对荒山进行绿化,原告与二被告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三河市农业局与被告上诉人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区造林合同,对荒山进行整体绿化,上诉人***的诉求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原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俊山
审判员***
审判员薛月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