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2民初987号 原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琅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233883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园林)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支款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8年9月10日前给原告干过活,原告全额支付被告劳务费37500元。鉴于双方有过合作的前提,原告和被告在2018年10月26日签署了《工程分包协议书》,被告承包了原告的万和奥城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地点:保定市七一路与西二环交叉口北行100米路西,工程承包总价197万元,(其中景观小品112万元、水电工程70万元、主大门土建剩余部分及主大门安装部分15万元)。被告在2018年12月13日前的工程款,原告按工程量结算已经付清(工程进度款88000元)。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在原告处借支工人工资款60000元。2019年春节后,被告不再来工地施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施工,被告一直推诿,拒不按合同约定施工。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支的工程款60000元,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在诉状**2018年12月13日前工程款付清88000元,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只支付被告68000元,且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在2020年1月8日进行结算,原告并未支付清全部工程款;其次,原告所说的2019年2月1日借支工人工资款6万元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是在劳动局现场支付了工人工资5万元;因此,原告主张的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支条,载明景观施工队***借支工人工资60000元,给工人开支,且有***的签名捺印。当日,**写明其领20000元工资,所有水电工人工资**代领,且有**签名捺印。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称,经竞秀区劳动局协调,***实际给付**工人工资20000元,原告对该证人证言予以认可,且原告**其给付其他工人工资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借支款60000元,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支条一张,但因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工程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原、被告之间对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亦不能提交证实工程款具体数额的证据,因此原告单纯以借支条一张主张被告向其返还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特别提示:如上诉,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交费户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账号: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