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如与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市农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1499号 原告:**如,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琅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72338830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河市农业局,住所地三河市泃阳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如与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农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二被告所签《2016年山区造林***镇龙王庙10号小班工程合同》侵占原告承包荒山地的部分无效。2、判决二被告将栽植在原告承包荒山地上的***移,向原告返还侵占的承包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8月25日,原告承包了本村平谷岭以西荒山及龙眼小山,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3150元已一次性付清。2016年,被告三河市农业局在实施荒山绿化工程时,将含盖原告所承包荒山在内的荒山地发包给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绿化,致使原告承包地被栽植**,无法有效利用。事件发生后,原告多次找到三河市林业局,三河市林业局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了《答复意见书》。上述事实,有《荒山承包合同》、收款收据、答复意见书等为证。原告认为:其享有的上述荒山地承包经营权,遭二被告无理侵占,二被告应承担返还责任;涉及到损失问题,待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现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三河市农业局与被告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山区造林合同,对荒山进行绿化,原告与二被告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如、保定市国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三河市农业局应先就山地使用权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应由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而应由相关部门就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依法予以裁决,待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裁决后,权利人可依法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