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滨塘执字第21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52号综合楼第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9号(针织厂院内办公楼20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二纬路9号财智大厦614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XX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民初字第752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550元(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