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5-2-301。

法定代表人:苏志岩,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692005。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生,蒙古族,住围场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8.00元,减半收取计393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