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79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被告: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5-2-301。
法定代表人:苏志岩,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29692005。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生,蒙古族,住围场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雅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8.00元,减半收取计393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康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