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1002民初378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景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87元减半收取14593.5元,由原告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 红
书记员 张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