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9558号之一
原告唐山海港鑫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泽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英特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2020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山海港鑫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海港鑫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公告费600元,由唐山海港鑫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海
审 判 员 刘建宝
人民陪审员 邓宝壮
书 记 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