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2591号
上诉人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4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缴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到期未缴纳诉讼费。本院再次向上诉人确认地址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缴费期内再次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颐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翔
审判员 张全
审判员 姚鹏
法官助理高山越
书记员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