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5322号之二
原告: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段甲岭镇辛庄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708156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芦相庄村3区2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687271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4元,减半收取计9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三河市隆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