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832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芦相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尤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董海,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董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人民政府、董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负担。
审判员付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