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3区2排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6687271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账户72×××21在72908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钇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的账户72×××21在729087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16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艺 书 记 员 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