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远翔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翔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5民初4412号
原告: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南口路白灰线院内。
法定代表人:肖复,经理。
被告:天津市远翔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翔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原告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天津华瑞邦达装饰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