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8610号
原告: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浦口道南浦大厦2-700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西青道259号西营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胥云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因原告需要核对涉诉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故原告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北京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