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4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西营门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胥云水,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凌宾路凌奥创意产业园三期D栋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柴磊,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柴磊,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环湖西里15-50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10232634。
原告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8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20000元:被告天津盛世惠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17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泽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7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