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1904号
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苏桥镇崔家坊村。
法定代表人黄学云。
委托代理人刘原玮,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政府路六号101-7。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起诉,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廊坊天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