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科发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396号之二
原告: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源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任学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莉,女,该公司文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辰寰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清,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科发达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666元,减半收取计4,3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双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文彬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少江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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