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8270号 申请人:***,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党群服务中心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6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76204982023000006)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