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8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党群服务中心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2)津0116民初38270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64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