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民初3744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坻区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党群服务中心131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宝坻区百货大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京元(天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福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京元(天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