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津011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党群服务中心1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坻]劳监罚字[2023]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宝坻]劳监罚字[2023]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你单位(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宝坻]劳监改字[2023]第023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未自动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宝坻]劳监罚字[2023]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坻]劳监罚字[2023]第007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万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