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津0115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党群服务中心13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宝坻]劳监理字[2023]第008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宝坻]劳监理字[2023]第008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你单位(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年产500台(套)多维水综合利用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源洁多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249400元、油工班组***等5人工资43840元;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新大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支付油工班组***等8人工资34480元、电工班组***等10人工资72800元;新建年产60万米塑料电力套管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汇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电工班组***等8人工资113310元、油工班组***等9人工资57600元;新建厂房项目[建设单位:京元(天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支付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56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新建年产500台(套)多维水综合利用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源洁多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249400元、油工班组***等5人工资43840元;支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新大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油工班组***等8人工资34480元、电工班组***等10人工资72800元;支付新建年产60万米塑料电力套管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汇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8人工资113310元、油工班组***等9人工资57600元;支付新建厂房项目[建设单位:京元(天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566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现未自动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实施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宝坻]劳监理字[2023]第008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坻]劳监理字[2023]第008号《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即被执行人天津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新建年产500台(套)多维水综合利用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源洁多维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249400元、油工班组***等5人工资43840元;支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天津新大洋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油工班组***等8人工资34480元、电工班组***等10人工资72800元;支付新建年产60万米塑料电力套管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市汇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8人工资113310元、油工班组***等9人工资57600元;支付新建厂房项目[建设单位:京元(天津)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工班组***等12人工资566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