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秋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06370084。
法定代表人:高永鹏,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2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道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司马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