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60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秋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06370084。
法定代表人:高永鹏。
被执行人: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000114。
法定代表人:程瑞林
被执行人:程瑞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程茂林,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的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程瑞林、程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7727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程瑞林、程茂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调查结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赵大勇
书记员刘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