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6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秋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06370084。
法定代表人:高永鹏。
被执行人: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西正河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91000114。
法定代表人:程瑞林
被执行人:程瑞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程茂林,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的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程瑞林、程茂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瑞林、程茂林在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享有50%的股权,依法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程瑞林在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
司享有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程茂林在天津晨曦化工销售有限公
司享有5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景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大勇
书记员刘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