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66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江苏朱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欣元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YCG0Q1A,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706370084,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秋经路**。
法定代表人:高永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庆,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欣元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钛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葳
人民陪审员 徐启干
人民陪审员 翟长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朱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