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8035号
原告: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9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7元,减半收取计9,593.5元,由天津泰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