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津0114执保317号
申请人: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泰和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37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中华